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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这一句

发布时间:2024-02-06 2:24:16

  1. 进出口经营范围怎么写?
  2.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是什么?
  3. 营业执照上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范围

一、进出口经营范围怎么写?

外贸公司和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相同,能体现企业具有出进出口权的只需在营业执照中加入一句话:“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其他的经营范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范围添加,只要不涉及国家限制的行业都可以添加。以下是最新申请成功的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范本:

从事数码科技、纺织科技、印花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码电子产品、摄影器材、照相器具、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印刷器材、服装服饰、鞋帽、五金工具、金属材料、木材、石材、

陶瓷制品、钣金、模具、家具、家用电器、太阳能产品、建筑装潢材料、一般劳防用品、工艺礼品、化妆品、植绒产品、纺织品、绣品、印花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进出口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无非是普通的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再加上: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这一句话。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关于进出口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以注册进出口公司为例,其经营范围在公司查名时须予以确认,以后的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以公司名称核准时报填的经营范围为准。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活动中,可以增加或减少经营范围,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证照的变更手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

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经营范围_百度百科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出口货物和技术是什么?

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出口货物和技术”后,接下来是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头,才到以下程序:

一、到外经贸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这要先在网上填写申请,然后打印盖章(遇到好心的受理人员,会帮你在网上填写,你要准备英文的名称和地址,固话,传真,邮箱);

二、到海关办理海关登记证(需要执照,代码,税务,公章,海关章,法人章,公司章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法人身份证);

三、电子口岸办理(资料同上,加上海关登记证);

四、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备案(上面资料都带上);

五、银行开通外汇账户(外汇账户可以和公司的基本账户,用同一个户);

六、检验检疫局办理商检备案。

因此,我上面所罗列的这些,就是为了说明:你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也不会对你以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有影响。

三、营业执照上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范围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点:1、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食品、厨房用品、家用电器、洗化用品、家居用品、服装、箱包、体育用品销售;2、普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代理;煤炭、矿产品、建材、水泥熟料、橡胶制品、桶装润滑油、水产品、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普通劳保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棉花、塑料制品、燃料油农产品(不含食品)、化肥、沥青、木薯干、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具、食品;3、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机电产品及零部件、汽车及零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通信产品(除地面接收设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百货、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医疗器械二、三类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蜂产品、茶叶的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十一条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